分布式光伏新政十“变”
【分布式光伏新政十“变”】10月10日,市场期待已久的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终于揭开面纱。整体来看,新办法是基于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而作出的有效管理调整,将有效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当然,新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最终定稿还有待时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10月10日,市场期待已久的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终于揭开面纱。整体来看,新办法是基于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而作出的有效管理调整,将有效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当然,新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最终定稿还有待时日。
而随着新办法敲定,早于2013年底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也将废止。这一管理办法出台于国内终端光伏市场爆发前夕,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不适用于行业变化。
事实上,2017年底在分布式光伏开始狂飙之际,国家能源局曾修订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相关征求意见稿也在网上流传,但种种原因办法并未正式印发。那么,此次最新发布的新办法有哪些重点变化呢?北极星整理如下:
一、分类
在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中,并未明确划分分布式光伏的具体分类,仅简单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随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4〕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406号)规定,市场上一般将分布式光伏划分为两类,一是10kV及以下接入,单点容量不超过6MW(多点接入以最大为准);二是地面、农光互补项目,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
2018年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分布式光伏的明确划分,包括不超过50kW的户用光伏、不超过6MW的工商业分布式以及大于6MW但不超过20MW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这也是近年来各地方政策对分布式光伏的普遍划分。
(2018年征求意见稿)
随着户用租赁模式的大面积铺开,去年在部分地方政策中也增加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的分类,此次新办法也增添了这一分类,将分布式光伏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四类:
(新办法)
可以看到,在挥别补贴之后,新办法并未限制自然人户用光伏的规模,但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此外,6MW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规模放宽至50MW。
二、上网模式
多年来,延续国能综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但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有意作出调整,仅户用光伏可选择“全部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三种运营模式,其他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即不超过6MW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仅可选择“全部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两种,超过6MW不超过20MW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全部自用”运营模式。
新办法可谓延续了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禁止全额上网,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全部自发自用。这一新规也是当下市场反映最为激烈的,势必将加大未来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投资风险,影响投资回收周期,但考虑到分布式光伏的并网规模以及对电网的影响,修改概率或微乎其微。
值得重视的是,新办法特别指出,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这也意味着通过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将受到严控。
(新办法)
三、备案
就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即明确了“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而备受争议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和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保持一致,由投资主体备案。
并且新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四、非自然人户用光伏
作为占据当下户用光伏市场的主流模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也成为自上而上政策的关注重点。除备案外,新办法也要求,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接入模式上,破局消纳困局,新办法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当然对于分布式光伏市场上的企业投资,新办法也趋于极力减轻企业负担,如强调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五、容量
对于分布式光伏的容量之争,此次新办法也一锤定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并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这与集中式政策趋于一致,超配设计或将成主流,但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
六、建档立卡
作为核发绿证的必备前提,新办法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在《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中,也首次将绿证覆盖至分布式光伏。目前江苏省也已出台政策规定,分布式光伏需具备绿证核发条件并申请成功后,可参加月内绿电交易。
七、市场化交易
市场备受关注的分布式光伏入市问题,此次新办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仅是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
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八、“四可”
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分布式光伏“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改造实际上早已在部分省份实施。此次新办法明确,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九、调度
关于电网调度,新办法规定,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进行调度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企业在调度运行、开展承载力分析时应充分考虑节假日等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
十、“隔墙售电”与改造升级
新办法中,值得关注的还有“隔墙售电”。新办法明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包含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贯彻落实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新办法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
与此同时,新办法也对规范分布式光伏市场开发行为做出规定,如强调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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